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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鸣:能源互联网建设的保障措施建议

来源:《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6年第11期

作者:曾鸣(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互联网专委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华北电力大学能源互联网研究中心主任、北京能源发展研究基地研究员)

 

    能源互联网作为新兴事物,市场机制尚未健全,监管体系尚未建立,市场和监管这“两只手”的作用在短期内无法完全凸显。因此,构建相对完善的政策机制和保障措施显得尤为重要。从长远来看,建立健全的政策机制和保障措施,是能源互联网产业实现健康有序良性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发挥“两只手”协同作用的基础。

    一般而言,保障措施是填补现有制度体系或拟设定的政策机制中没有完全包含或者需要细化突出的部分,从而完善整个政策机制体系。前几期文章笔者主要从战略、经济金融、投资补贴等角度给出了政策机制方面的建议,但是从这三方面着手,市场和监管的措施和作用没有系统体现,在具体操作层面缺乏说明和指导。因此,对于上述未涉及或未论述到位的问题,笔者在保障措施中进行说明和阐述。

    未来的能源互联网应该是众多具有独立功能的区域个体通过一定关联模式组合形成的有机体。其中,每个区域个体相当于一个独立的“小型能源互联网”,也可视为一个细胞体,在制定保障措施时,提出的举措必须紧密结合市场机制,营造一个环境,保证能源互联网细胞体能够正常生存。为营造这样一个环境,我们认为保障措施需考虑以下内容:市场机制、监管机制、产业保障、组织保障,概括为“两机制、两保障”。那么,为何选取以下四个方面,这四个方面的措施有何重要意义?

    第一,市场机制是保障的核心。平等、互联、分享、开放是能源互联网的重要特征,而市场化是实现上述特征的关键,是能源互联网细胞体的核心。对于能源互联网细胞体,保障机制中涉及的市场机制,重点放在以下若干方面,包括市场特征、市场标准、市场准入、市场活动等。当然,为了降低能源互联网细胞体的损耗,在能源互联网建设过程中,应考虑以试点工程来发挥引领效应,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积累经验。市场机制的相关保障措施是能源互联网的核心,缺乏上述保障措施,能源互联网将失去基本生命体征,所有内部单元将紊乱,其中的所有主体都无法寻找到生存和发展的渠道及模式。

    第二,监管机制是保障的基石。在保障措施中,监管机制的作用在于框定了能源互联网细胞体的基本形态,防止泛市场化导致的细胞体内部器官元件的涣散,同时也是一系列保障举措的法理依据。监管机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强化对内部元件的监督和管理。同时,规定了内外界能量、信息交换的基本规则,防止外部不良要素的入侵,也保证了内部隐秘信息的外流。如果缺乏上述保障措施,能源互联网很可能在众多主体和海量信息中衍生出商业病毒,感染并侵蚀市场主体和要素,还包括能量流失和信息泄露等问题。

    第三,产业保障是能源互联网发展的源动力。对于新兴产业,能源互联网亟需来自财力、物力和智力的多方面支撑,以突破关键技术的瓶颈,促进产业发展。一方面政府需要从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另一方面,需要构建多渠道融资方式,促进前瞻性、战略性、创新型关键项目建设。此外,以人为本是能源互联网核心所在,要加大能源互联网智力保障,引进和培育复合型人才。产业保障相关的措施是能源互联网细胞体的能量转化和提供主体。财力、物力、智力多方面的保障措施,可以给能源互联网的多领域产业发展提供发展源动力。如果缺乏上述保障措施,特别是缺乏对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的投资及培养体系,能源互联网细胞体从长远看很可能会因供能不足而逐渐萎靡甚至死亡,即使能够保持生产,也无法具备活跃的生命活动,进而无法实现历史及社会赋予的既定使命。

    第四,组织保障是能源互联网前行的推动力。组织保障对于能源互联网细胞体的作用体现在内部支撑和外部支撑两个方面。从外部来看,国家能源局等政府职能部门要协调合作,发挥引导作用,使得能源互联网建设形成合力。从内部来看,人是能源互联网所有活动的内环境,在信息化时代,细胞体内的所有主体、一切活动、全部信息都围绕人展开。因此,在能源互联网的建设过程中,必须充分调动人的价值,发挥出人的主观能动性,这就需要广泛而深入的群众认知和支持。正因如此,保障措施中必须要鼓励和促成全民参与,为能源互联网发展和建设营造良好的“细胞内环境”。

    鉴此,本文拟从上述四个方面(两个机制、两个保障)展开,具体阐述各个关键元件所融合的措施和思路,以期能够结合政策机制一起,形成相对完善的能源互联网支撑体系,保障并推动其健康有序发展。

构建市场机制  推动工程示范

    构建并完善能源互联网市场体系。深化能源体制改革,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现代“能源+互联网”市场体系,进一步发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规范能源互联网技术标准,规范市场准入制度,鼓励和引导多元化市场主体依法平等有序进行市场活动,推动能源互联网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发展。

    推动示范性工程建设。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在相关领域先行先试。通过试点示范,形成带动引领效应;结合区域特色、领域特点和各自基础,组织开展能源互联网试点示范区建设,探索新型建设推广模式;推动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微电网系统等智能化物理通道的协调规划,加快应用示范点和产业化基地建设。

制定法律法规  完善监管机制

    健全能源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健全能源法律法规,加快推动能源法制定和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并制定能源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发展的相关政策;研究和调整能源互联网相关领域的征税环节和税率,完善节能减排税收政策,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绿色税收体系,通过税收优惠加大对清洁能源及能源互联网关键技术的扶持力度。

    完善能源消费政策。实行差别化能源价格政策,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培育节能服务机构和能源服务公司,构建能源互联网终端消费信息平台。

    完善监管机制。制定落实国务院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着力突破智慧能源、互联网服务等规范政策,加快相关产业链发展;完善监管机制,加强产业监管,尽快出台能源互联网技术标准,明确准入门槛。

加大科技投入  着力科技创新

    强化资金保障机制。加强政府对能源互联网科技开发的支持力度,通过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服务外包补贴、融资担保等形式,吸引民资、外资等社会资本参与能源互联网建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对节能提效、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能源项目的支持;建立健全能源互联网共性技术研发的投资管理机制,加大对战略性、创新型、前瞻性、示范性项目的支持力度,落实重点项目建设和运维资金保障。

    鼓励科技创新。积极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科技研发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创新平台,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体系;引进和培育一批领军型、复合型、专业型人才,形成支持能源互联网建设的智力保障;鼓励多元主体对能源互联网关键技术的创新,着力进行信息网络融合、智能电力系统、传感网络及大数据处理等技术创新研发;推进能源互联网相关技术、应用和管理标准的建立和实施,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加强组织引导  提高公众认知

    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国家能源局等部门的领导作用,加强对能源互联网重大战略问题的研究和审议,指导推动能源互联网产业发展和市场规范。能源局要发挥政府引导带动作用,形成推动能源互联网建设合力;成立能源互联网建设专家委员会,建立专家决策咨询机制。

    提高公众认知。深入开展宣传,积极推广能源互联网最新研究成果、技术、产品和试点项目,扩大示范带动效应;加强能源互联网相关知识普及,加大关键产品的宣传、培训;支持举办各类专业论坛、专业会展等活动,引导相关企业、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和群众参与能源互联网建设,形成更广泛、更深入、更活跃的能源互联网建设氛围。